朝阳市查处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22/12/3 来源:不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朝阳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出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造朝阳生态环保铁军队伍,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态势,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扩大和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警示教育效应,在年已经发布第一批12起、第二批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基础上,现对年查处的全市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和维护好朝阳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1

喀左县岚峰石灰厂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年3月6日,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喀左县岚峰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年11月在厂区内新建设32m×4m白灰竖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喀左县岚峰石灰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投资额5%的罚款,罚款5.21万元。

典型案例2

喀左县公营子镇侯荣旭采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年3月19日,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喀左县公营子镇侯荣旭采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场的料场(河沙)露天存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添加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by/268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