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

2022/10/8 来源:不详

4月17日上午,由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联合主办的济南市市中区第三届税务论坛通过网络进行直播。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对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

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符合条件的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疫情防控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预征率调整。

一、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自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符合条件的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四、支持疫情防控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预征率调整

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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