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

2023/2/11 来源:不详

微信客服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m.360xh.com/202109/08/66147.html
                            

10月22日,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主持报告会并讲话。

10月22日下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记者袁永红摄

报告会前,自治区领导石泰峰、林少春、张韶春会见报告团成员。

报告会上,报告团团长、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邹晓东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关心关爱扶贫干部,激发脱贫攻坚正能量,坚决完成收官任务。

报告团成员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县委常委、建平镇党委书记孙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树友,吉林省驻村第一书记协会会长高世龙,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桦川县县委书记郭广福,贵州省妇联副主席(兼)、麻怀联村党委书记、麻怀村党支部书记邓迎香,精准扶贫首倡地——十八洞村首任扶贫队长、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龙秀林,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县委书记屈振年等7位先进典型代表用朴实生动的语言,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满怀深情地讲述了各自在脱贫攻坚一线的亲身经历、感人故事和实践经验。他们的先进事迹,让人深受启发、备受鼓舞,现场观众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

石泰峰指出,脱贫攻坚战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代表,以实际行动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愧是脱贫攻坚的典范和楷模。全区上下要以先进典型代表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博爱无私的为民情怀、勇于担当的优良作风,大力弘扬脱贫攻坚伟大精神,知重负重、慎终如始,落细攻击点位、下足绣花功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在脱贫攻坚到了最后阶段,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剩余脱贫任务,保持攻坚态势、发起攻坚冲刺,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要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接续推进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向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续前进。

报告会以视频形式举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有关同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驻呼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及扶贫办全体干部在主会场聆听报告。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委常委、建平镇党委书记、青松岭乡党委第一副书记孙宇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树友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吉林省驻村第一书记协会会长高世龙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桦川县委书记郭广福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贵州省妇联副主席(兼)、麻怀联村党委书记,麻怀村党支部书记邓迎香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精准扶贫首倡地——十八洞村首任扶贫队长、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龙秀林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委书记屈振年作报告。记者袁永红摄

抗美援朝英雄毛岸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组织实施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实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受教育者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建设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乌兰牧骑等文艺团体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重点面向基层,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实施情况,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助制度,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相应帮扶和救助。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d/348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