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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通知

2022/6/4 来源:不详

各粮食收购企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号)和《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粮发〔〕23号)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自年4月15日起,我县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我县粮食收购企业原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消。二、备案内容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粮食收购地区、仓储设施信息等。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库区地址和库区仓容发生变化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三、备案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粮食收购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或备案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完成备案(变更)后,向申请企业反馈加盖公章的备案(变更)回执。备案?-。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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