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发布最新公告严厉打击

2022/5/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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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凡进入我市市场的生猪肉品必须是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二、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和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我市市场,违者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私自屠宰生猪。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规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农村地区确需屠宰自养生猪的可按相关规定委托定点屠宰厂(场)代为屠宰,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可上市销售(附:深州市晨光食业有限公司代宰联系人:李树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环境。

六、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涉及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举报-深州市农业农村局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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