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

2023/7/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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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2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五金冲压件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年5月15日原告在工作时致右手食指被机器挤压受伤,经诊断原告伤情为手指挤压伤(右手食指)、创伤性手指缺如(右手食指远节及中节大部分缺如)。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解决所受伤害事宜未果,于年2月9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年原告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自年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37号)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劳动合同即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可能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法律虽然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获得劳动报酬,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允许用人单位继续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如果偏向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会不合理地加大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不利于众多民营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案原告年3月18日出生,至年3月19日年满五十周岁,年2月5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为什么要对这两种关系作出界定呢?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关系在处理纠纷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照劳务关系,主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五十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客观实际已经无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鉴于此,基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很可能存在受伤害的风险,建议企业如果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考虑给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这样可以有效的转嫁劳动者在受伤时造成的各方损失。

供稿:南皮法院张曼

原标题:《以案释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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