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

2023/7/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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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在离婚后,仍有义务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年5月17日,建平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是自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后建平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原告于某某因和被告李某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关于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一度发生争议。经过耐心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孩和婚生男孩今后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针对该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承办法官对原被告提供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后果向双方宣讲,强调应该认识到离婚后双方均应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该项义务,也不能无故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原告于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表示,会根据法官送达的《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中的内容,认真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家事审判是其重要工作职能之一。下一步,建平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发挥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督促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努力用司法温度、法治阳光守护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建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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