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银行理财被银行客户经理骗了,究竟谁

2024/9/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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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达到了33万亿,其中非保本理财产品23万亿,净值型产品10万亿。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仍然是重要的选择之一,与众多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的大门就是“信任和安全”的代名词。不过你是否曾担心过你在银行大厅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假的,你的钱其实被挪走,用于个人挥霍、投资、赌博、买彩票……等等?建行十堰田湖支行客户经理易某敏,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万资金用于购买彩票、消费挥霍。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一客户经理盗窃、诈骗客户资金近万用于偿还赌债。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大堂经理陈某利用帮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盗走客户多万,警方将其抓获时,钱都已经被其挥霍。招商银行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多名VIP客户的资金就被该行理财经理悄悄转走,直到该理财经理跳楼自杀,客户才察觉资金出现问题。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客户经理金某将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客户资金转入自己银行卡中,涉及受害人王某的万元、贾某的万元、姜某的万元、魏某的50万元、许某的50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提醒我们,即使你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务必擦亮你的双眼,无论客户经理介绍的如何天花乱坠,务必按照银行的正规流程购买,更不要轻信客户经理的高息诱惑,将自己的钱转给银行客户经理。否则,你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很可能被这些居心叵测的客户经理挥霍一空,而这时候受害人如果想向银行讨还本金,是难上加难。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客户经理身上,撇清自己的关系,拒绝赔偿。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几份判决书,工商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支行也发生了一起银行客户经理利用所谓高息理财产品诈骗客户钱财的事情。从法院判决来看,受害人与银行均被判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的部分资金已经很难追回。法院两次判决被撤销最终判银行赔偿40%李艳波系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其在工商银行建平县支行工作的同学张璐在年3月对其称有一款内部理财产品,利率分红高。根据李艳波的陈述,因为张璐是工行的员工,又是自己的同学,出于对其信任,于年3月17日开始至年7月共向张璐转账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期间自己也取得部分分红(万元利息)。张璐还给其出具了部分理财产品收据凭证并加盖了工行的“公章”(后来查明系工行建平县支行核算专用章)。当然,这些理财产品其实都是假的,资金被张璐挪用在网上购买“伦敦金”,结果最后爆仓,所有投资款全部赔光。案发后,张璐被辽宁省高院以诈骗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眼看自己购买“理财产品”的钱要打水漂,李艳波随将建平县工行起诉上法庭,要求工行赔偿。对李艳波的要求,建平工行一口回绝。建平工行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在营业大厅有详细的公示,没有证据证明李艳波在其购买过理财产品,也从未给李艳波的账户打过分红款。李艳波提交的理财收据是交易单子影印件,加盖的是核算专用章,而非该行公章。上述凭证是张璐私自打印的,并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格式单据。因此这些凭证和单据是无效的。建平工行认为,现在证据证明其实是李艳波与张璐共同理财,李艳波将自己的资金转账给了张璐的母亲鹿某,二人的行为与工行没有关系。而且,根据辽宁省高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璐与李艳波之间经济往来万元(万元本金减去万元利息后的金额),张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继续追缴张璐诈骗所得人民币万元,返还受害人(包括李艳波)。因此,李艳波要求工行返还其理财产品申购款没有依据。而此案的判决也是一波三折。年,建平县法院曾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工行无责,李艳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辽宁朝阳中院,辽宁朝阳中院撤销了建平法院的判决,要求重审。年11月,建平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判决工行返还给李艳波理财投资款万元,驳回了李艳波其他诉讼请求。而对于这一判决,建平工行不满意,又提起了上诉。今年2月,朝阳中院再次撤销了建平法院的判决,要求继续重审。今年7月,建平法院再次做出判决,这次降低了工行赔偿金额,要求工行赔偿李艳波损失万元。建平法院认为,在银行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相对人只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相对人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李艳波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将大额现金陆续转到张璐指定的银行卡上,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而只是在全部转款后向张璐索要凭证,张璐提供了加盖银行核算专用章的影印件及交易单(涉案金额万元)。故原告李艳波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故此,应当认定原告李艳波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而张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建平工行的工作人员,基于张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加之原告李艳波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原告将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李艳波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建平法院酌定比例为原告李艳波承担60%责任,被告建平工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责任认定“四六开”成标准?被张璐诈骗的受害人还有该县62岁居民马玉芹。因为自己在建平工行购买的万元国债到期,马玉芹便向张璐(曾因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与张璐熟悉)咨询银行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理财产品,张璐于是推荐了“一个月一次利息,本金可以随用随取,利息为每月6厘”的“理财产品”。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马玉芹将万元全部购买了张璐推荐的“理财产品”,年7月1日又将到期的50万元也购买了相同的“理财产品”。马玉芹认为自己被骗的款项都是在银行大厅直接操作的,也是通过银行账户完成交易的,因此要求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建平工行认为张璐是对公客户经理,其办公桌在营业大厅公开区域,而理财产品真正销售时却是在封闭的柜台窗口前办理,每一款理财产品都在大厅内公示,办理购买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虽然马玉芹转账行为是在银行大厅内,但仅是马玉芹与张璐的个人行为,而且马玉芹也未找建平工行负责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咨询有无此款理财产品或索要相关手续、票据。而且营业大厅作为公共场所,从工作人员工作区域、办公桌摆放位置、桌上标牌都在告知客户所办业务的区域、业务范围和职责,张璐是对公客户经理,办理企业业务,不能接受个人现金业务,工行已经尽到监管义务,不可能监管到每一个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的一举一动。建平工行认为马玉芹信赖的是张璐,而不是工行,因此马玉芹实质上是委托张璐为其理财,与工行没有任何关系。此案一审期间,建平法院仍然是将责任四六开,判断马玉芹承担60%责任,建平工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建平工行赔偿原告马玉芹损失.20万元。对于一审判决,马玉芹与建平工行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朝阳中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这意味着马玉芹有万已经很难再追回。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是关键在此次判决中,都出现了“表见代理”一词,也就是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如果认为双方构成“表见代理”,意味着被代理一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在李艳波起诉工行的案件中,建平法院在年11月的第二次判决时,就认为张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建平工行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此案中,张璐在客观上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形成了具有工行代理权的表象。此外,张璐还将加盖工行核算用章的凭证复印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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